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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电池指令2006/66/EC至2013/56/EU区别
2020-06-23 15:59:10
欧盟于2006年发布的电池指令(2006/66/EC)要求各成员国禁止含汞量超过0.0005%(重量百分比)的所有的电池及蓄电池(不管是否与设备配套使用)以及含镉量超过0.002%(重量百分比)的便携式电池及蓄电池(包括与设备配套使用的产品)投放市场。指令对含汞量不超过2%(重量百分比)的纽扣电池进行了豁免,同时指令也对紧急系统/警报系统、医疗设备、无线电动工具中使用的便携式电池及蓄电池的含镉量进行了豁免。指令同时要求欧盟委员会定期对豁免条件进行调研,以适应最新的科技要求。
2013年12月10日,欧盟公报上公布了电池修订指令2013/56/EU,取消无线电动工具电池的镉豁免并禁止纽扣电池含汞。本法规将在公布之后的20日起,也就是2013年12月30日起生效。
此次发布的2013/56/EU指令规定,有关无线电动工具电池中的镉豁免可继续沿用至2016年12月31日,而含汞量不超过2%(重量百分比)的纽扣电池可继续沿用至2015年10月1日。对于助听器用纽扣电池,欧盟委员会应在2014年10月1日前对其豁免进行重审并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提交报告。如证明助听器用纽扣电池符合本指令的要求缺乏明显的证据支持,日后或许延迟其豁免日期。对于不符合本指令要求,但在本指令生效之前已投放市场的电池,可继续在市场销售直至库存完。
相关法规和我们的服务:
欧盟推出的与电池和蓄电池有关的指令2006/66/EC,规定了电池生产商的责任,回收细节,回收率,电池标示图案的规范还有限制物质铅,镉,汞含量要求及相关的豁免。
其限制物质要求如下:
1.禁止汞含量超过0.0005%及镉含量超过0.002%的电池和蓄电池出售。
2.含汞2%以下的纽扣电池可以豁免。
3.电池镉含量不超过0.002%的要求不适用于紧急用灯和报警系统。
所有电池,蓄电池,电池包必须带有“分开收集”的标签,除了欧盟,美国,中国,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均出台了本国的电池法案。我们可以提供包含欧盟在内的其它国家的电池限用物质的测试服务,并按照指令的要求对电池标签检测其是否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