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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办理加州65/CA65认证需要注意什么?
2020-06-23 17:31:13
1.Q:什么是加州65?
A:加州65即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关于增加对可接触的有毒化学物质关注的提案,简称“加州65提案”。
1986年11月,加利福尼亚州颁布《1986年饮用水安全与毒性物质强制执行法》,后被编纂列入加利福尼亚州健康和安全法典的25249.5-25249.13章。
2.Q:加州65有什么要求?产品应如何满足加州65的要求?
A: 加州65目前管控物质达近千种,清单中的物质并未设定限值。对于企业来说,完全管控如此庞大的物质难度较大,另外管控物质每季度都更新也是管控难点之一。
CTC建议企业根据产品类型,查找已有诉讼案中对该类产品的限值要求,并调查自己产品的含有情况,确定是否符合相关诉讼案中有害物质限量要求。如果限制物质超过了相关诉讼案例的限值,企业应在产品上加贴警示标签。目前,加州65相关诉讼案涉及电子电气、玩具、食品接触材料等多个领域的诸多类型产品。
3.Q:产品若通过了加州65法案相关的邻苯二甲酸酯测试,是否认为产品符合RoHS新增4项邻苯二甲酸酯的要求?
A:不能这样认为。这两个法规在管控范围、管控限值、管控物质以及测试方法上都有差异,因此需要分别测试并判断是否满足要求。
4.Q:加州65法案目前的限值是如何界定的?是否有说明限值?这些限值在哪里有权威依据可查?关于DINP的限值是多少?何时生效执行?
A:加州65的法案从1986年开始生效,法案中并无明确的限值,限值来源于诉讼案例(消费者起诉企业后的判决),诉讼案例没有网址可供查询。
DINP 的限值是根据产品不同,限值有所不同。
5.Q:加州65法案禁用的物质清单中多达900多种, 但众多的测试机构大多以法院判决后的物质与限值来作测定标准。若企业的产品中含有清单中的三氧化二锑(CAS No.1309-64-4),添加的比例至少有10000ppm。这种情况下,产品是否符合加州65的要求呢?
A:大多数电子企业都是通过参考加州65起诉案例来管控,管控物质和限值都是来源于起诉案例。虽然现有的案例中,没有电子产品因三氧化二锑超标而被起诉的案例。但三氧化二锑是一种致癌物质,而且是在加州65的清单中,不排除以后引起消费者关注。出于风险的角度考虑,LCS建议企业首先通过供应链的调查,排查该物质在各物料中的使用情况,后续的工艺逐步减少甚至禁用该物质。
6.Q:若一家企业是消费品的制造商或生产商,但不直接向零售商进行销售,应该如何符合零售卖家针对提供警告的要求呢?
A:不直接向零售商销售的企业有两个符合要求的选择:
(1)用必要的警告标识产品;
(2)向包装商、进口商、供应商或经销商提供警告通知和警告材料。
若采用第二项,企业应确保警告信息可以沿供应链进行传递并终能到达消费者。制造商或生产商可选择与其他业务链上的其他企业签订合同, 以确保其产品能够适当地向零售商和终端消费者传递警告。
7.Q:如何判断某个加州65清单物质是否具有致癌性或致生殖毒性或同时具有两种特性?
A:企业可以通过访问加州65清单网址查看或下载加州65完整清单,清单中“毒性类别”一栏列出了相关物质的毒理特性。
8.Q:加州65提案要求标准格式警告语需要体现“一种或多种”有害物质。若企业确定有五种加州65清单物质需要提供警告,这五种物质是否都需要体现在该警告语中?
A:若五种物质均为致癌物,企业可以仅在警告中体现五种物质中的其中一种物质的名称,也可以选择同时体现其余四种物质中的任意一种或全部四种;
若五种物质同时包括致癌和致生殖毒性的物质,企业可以在警告中仅体现其中一种致癌物质的名称以及其中一种致生殖毒性的物质名称,同时也可以选择在警告中体现更多的物质名称;
若一种物质同时具有致癌性和致生殖毒性的特性,则警告只需要体现该物质的名称,并同时体现致癌性和致生殖毒性这两种特性,企业也可以选择体现更多的物质名称。
9.Q:可否在警告标识中使用化学物质名称的缩写?例如若一个产品需要针对“diethylhexyl phthalate”提供警告标识,那么是否可以在警告标识中使用缩写“DEHP”以替代该物质的全称?
A:警告标识中的名称需要与加州65清单中的名称保持一致。
如果缩写作为化学物质全称的一部分体现在警告标识中,在后续引用中可以单独使用该缩写。
10.Q:若企业无法彩色印刷,可否将三角警语符号印刷为黑白颜色吗?
A:若企业针对标签的其他信息没有使用黄色印刷,三角警语符号可以印刷为黑白颜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