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分享
PFOS含量检测全氟辛烷磺酸含量检测-SGS测试报告
2020-06-23 16:41:20
2006年12月27日,欧洲议会和部长理事会联合发布《关于限制全氟辛烷磺酸销售及使用的指令》(2006/122/EC)。2006年10月30日,欧洲议会以632票比10票通过了该草案,2006年12月12日指令草案最终获得部长理事会批准,2006年12月27日指令正式公布并同时成效。
欧盟将严格限制全氟辛烷磺酸(PFOS)的使用,欧州议会集体投票通过了欧盟危险物质指令(76/769/EEC)的最后修正,该投票在其被纳入新化学品法规(REACH)之前举行。各成员国将有18个月的时间将该指令转为本国的法令(即截至2008年6月27日)。2002年12月,OECD召开的第34次化学品委员会联合会议上将PFOS定义为持久存在于环境、具有生物储蓄性并对人类有害的物质。REACH法规规定,PFOS是使用前需要经过批准的主要化学品,因为它是众所周知的持续性有机污染物。
全氟辛烷磺酸(Perfluorooctanesulfonates-PFOS)是一类高氟化合物,有良好的耐热性与环境破坏性,还可耐水耐油,另一种常见的全氟化学品是全氟辛酸(PFOA)以及其盐。它们以阴离子形式存在于盐、衍生体和聚合体中,因其防油和防水性而作为原料被广泛用于纺织品、地毯、纸、涂料、消防泡沫、影像材料、航空液压油等产品中。因此,该指令的实施必将在一定范围内对我国相关产品出口造成影响。
PFOS相关化学品现在用于不同的产品,主要包含了三个应用领域:
1)用于表面处理的PFOS相关化学品可保证个人衣服、家庭装饰、汽车内部的防污、防油和防水。
2)用于纸张保护的PFOS相关化学品,作为浆料成形的一部分,可保证纸张和纸板的防油和防水。
3)性能化学品种类中的PFOS相关化学品广泛用于专门工业、商业和消费领域。该种类包括各种作为最终产品被商品化的PFOS盐。
限量要求:
1. 限制PFOS类产品的使用和市场投放。不得销售以PFOS为构成物质或要素的、浓度或质量等于或超过0.005%的物质。
2. 限制在成品或半成品中使用PFOS。不得销售含有PFOS浓度或质量等于或超过0.1%的成品、半成品及零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