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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消费品安全法案HR4040成为法律
2020-07-14 14:32:51
美国消费品安全法案HR4040成为法律
消费品安全法案成为法律
美国总统布殊于2008年8月14日签署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H.R.4040),使之成为法律。这项法例旨在加强进口消费品的安全,但可能对有关产品入境造成额外障碍,最终令出口商更难对美国输出产品,成本也会有所增加。出口商须留意法例内各项规定的生效日期,其中包括新含铅量上限及禁止使用若干类邻苯二甲酸盐等。
2008年11月12日
受任何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标准规限的产品的每家生产商,均须发出证明书,列明适用于其产品的各项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规例,并表明其产品(根据适当测试)符合所有规例。
2009年2月10日
禁售任何对象为12岁或以下儿童、按重量计含铅量超过百万分之六百(600ppm)的产品。
禁止销售、制造及进口含有浓度超过0.1%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EH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或邻苯二甲酸丁酯苯甲酯(BBP)的儿童玩具和儿童护理产品,并暂时禁止可放进儿童口中的儿童产品及护理用品含有浓度超过0.1%的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邻苯二甲酸二异癸酯(DIDP)或邻苯二甲酸二辛酯(DnOP),直至最终规定颁布为止。根据法案的定义,儿童玩具是指生产商专为供儿童使用而设的消费品;儿童护理产品是指生产商专为协助3岁或以下儿童入睡或进食,或协助儿童吃奶或出牙而设的消费品。
ASTM-国际标准F963-07(玩具安全的消费者安全规格)将成为消费品安全规则。
2009年4月11日(大约日期)
美国专用车辆协会制订的四轮全地型车辆设备装置及性能要求全国标准将成为强制标准。
2009年8月14日
禁售任何对象为12岁或以下儿童、按重量计含铅量超过百万分之三百(300ppm)的产品。
家具、玩具及其他儿童产品的面漆含铅量上限,按重量计将由目前的0.06%调低至0.009%。
生产商须在儿童产品加上印有清晰追资料的永久标签,以便回收。
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就12种供5岁以下儿童使用的婴幼儿耐用品展开规则制订程序。
2011年8月14日
禁售任何对象为12岁或以下儿童、按重量计含铅量超过百万分之一百(100ppm)的产品,除非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认为这个标准对某种产品或某个产品类别来说并不可行。
遵守第三方测试规定的大约期限这些期限可能有变,视乎消费品安全委员会颁布适用认证规定的日期而定。此外,如果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确定获委托发出认证的第三方评核机构数目不足,可以将下列任何期限延长60日。遵守这项规定的大约期限适用于在下列日期后生产的产品:
2008年12月12日—合铅漆
2009年1月11日—有围栏的儿童床及橡皮奶头
2009年2月10日—小型零件
2009年3月12日—儿童金属首饰
2009年6月10日—婴儿摇椅、学步车及弹椅
2009年9月12日—其他产品
这项法例亦赋予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更大权力,以防止不安全产品进入美国。例如,如果某种消费品或某个消费品类别的危险特性容易看见,并已实施自愿标准有效减低损伤风险,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可按规定将有关消费品列为构成重大危险的产品。被拒进入美国的产品将被销毁,除非财政部部长批准有关产品于90日内出口。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也有权禁止从美国出口任何违反《消费品安全法》下消费品安全标准的消费品,除非进口国于接获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的通知后30日内同意有关产品进口;类似规定亦适用于受《联邦易燃织物法》监管的布料。
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的重要条文概述如下。
即时禁止进口及分销新的三轮全地型车辆,直至有关车辆的强制安全标准实施为止。
精简产品安全规则制订程序,当局毋须就有关议案发出预先通告。
阐释及增加回收通知所须包含的资料。
州司法部长可代表居民申领禁令,以执行产品安全法,但有若干限制。
生产商、私家品牌、分销商及零售商的雇员若揭发供应链问题,可获告发者保护。
违反《消费品安全法》、《联邦易燃织物法》及《联邦危险物质法》的民事罚款额上限,由每项5,000美元提高至100,000美元,最高罚款额由125万美元提高至1,500万美元。
假若零售商、生产商、进口商、分销商或私家品牌刊登的广告(包括在网页或产品目录的广告)提供直接渠道订购须附有警告声明的产品,有关警告声明必须显示于广告中或广告附近。
于2010年8月14日或之前建立具搜寻功能的资料库,储存由消费者、地方、州或国家政府部门、儿童护理机构、医生、医院、验尸官和传媒等提交任何涉及消费品的伤病、死亡及风险报告。如果申诉证实有误,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可以撤消或纠正申诉。
消费品安全委员会须于2010年8月14日或之前对纺织品和服装生产过程中使用甲醛的问题进行研究,以识别对消费者构成的任何相关风险。
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将于9月4日在首都华盛顿举行公众会议,讨论消费品安全法的主要特点及实施程序。